福建省纳百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福建省纳百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厦门市万杰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303民初3848号
原告:福建省纳百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工业街166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厦门市万杰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工业集中区思明区129号二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福建省纳百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万杰隆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福建省纳百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省纳百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省纳百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2元,减半收取计2241元,由福建省纳百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婷婷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