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1民初2907—2号
原告: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县汪家铺乡彭店村,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铭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环京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关街道***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朐胜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环京新新能源科技有银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1日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诉讼保全费220元,共245元,由原告河北新洁燃气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