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03民初271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南陈集镇高福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桐钟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与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27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84000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4月28日,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建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以撤诉为由申请解除查封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000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查封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84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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