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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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4民初3496号
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新湾街道新湾科技创新园6-1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966051732。
法定代表人:焦新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莎,北京乾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桐钟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22736043847U。
法定代表人:汪尚杰。
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2022年7月19日,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0元(已减半),由原告杭州亿众阀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林晖
二O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钟小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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