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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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22民初3700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莪山畲族乡桐钟路12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系原告公司职员。
原告***诉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被告就双方之间全部的劳动争议纠纷在庭外自行处理完毕,现原告***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富泰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林星
二○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