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0103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正久兴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鄯善县吾斯曼热介甫电子产品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0103民初530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鄯善县吾斯曼热介甫电子产品店存款等财产及收入136884.09元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鄯善县吾斯曼热介甫电子产品店负担本案执行费1953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施群峰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