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民申996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吉化北建西部基地办公楼B座。
法定代表人:王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空名西路7号。
法定代表人:慕仁社,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11民终1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建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裁定对本案进行再审。一、再审申请人不是***的雇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是胡刚雇佣的工人,北建公司将劳务施工的活以口头形式承包给了胡刚,胡刚雇佣工人,每名工人每天抽取30元,属于多层劳务分包的关系,胡刚和***形成了劳务关系。再审申请人在二审时申请追加胡刚为被告,二审法院没有追加。二、再审申请人现有新的证据,能够足以推翻原判决。***的胸椎部是陈年疾病,胸椎部手术的费用理应自行承担,并返还申请再审人垫付的医药费用8万元。***受伤后经盘锦市骨科医院CT检查诊断为右锁骨骨折,采取保守治疗,让***回家休养。***6天后自行去盘锦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的部位是胸椎部位,从盘锦市中心医院检查报告单、诊断、手术记录上看和其在工地受伤没有关系。并且中国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缺少相关影像资料为由对鉴定不予受理,如果被申请人胸椎是因在工地干活受的伤,当时住院就得拍片也应该有影像资料。盘锦市中心医院用药记录单显示多数用药不是治疗外伤的。因此***的手术治疗就是就是陈旧性的胸椎退行性病变引起的骨折治疗,治疗费用让申请人承担有失公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北建公司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均认可***系北建公司雇员。北建公司在二审中主张案外人胡刚是***的实际雇主,但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因北建公司不能证明胡刚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二审未追加胡刚为当事人并无不当,原审对北建公司与***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亦无不当。关于北建公司主张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一节,***在盘锦市中心医院进行治疗的相关病例、诊断等材料均已在原审中作为证据提交,不属于新证据,上述证据亦无法印证北建公司关于***在盘锦市中心医院进行的治疗与其在工地受伤无关的主张。北建公司的再审请求和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北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北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姜鹏飞
审 判 员 柳华颖
审 判 员 王 骞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禹
书 记 员 魏晓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