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2140号
原告:***,男,198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沂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玉栋,山东华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27日,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齐河县。(原告诉状中列明)
被告: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肥城市仪阳镇。
法定代表人:吕桂兰,执行董事。(原告诉状中列明)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慕仁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汉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肥城市军辉劳务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4,900元。
审判员 白利学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卢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