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

***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104民初3862号
原告:***,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男,1991年8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
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空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慕仁社,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3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应予退还318元。
审判员  段春荣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盛 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