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某某安德巴塞某某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02民初1945号
原告:***,男,198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镇XX村XX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益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XX镇大钟寨。
被告:***安德巴塞尔石化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盘锦辽东湾新区盘锦北方沥青燃料有限公司办公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桂林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社。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西临桂县XX镇XX城XX路XX号XX园XX幢XX**XX室。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七星区XX路XX号XX公馆XX栋XX**XX室。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安德巴塞尔石化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收到本院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刘 通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