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1121民初1390号
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0万元。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保证案件审结后得到顺利执行为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00000元,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支取,不得设定其它权利负担。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迟庆霞
书记员  李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