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4执恢14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旅游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102919739N。
法定代表人:张仕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9)湘1224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执行。
2021年5月12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5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理财类收益保险登记信息;于2021年5月12日向溆浦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5月12日向怀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溆浦营业部查询无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将其法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并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1年8月27日,被执行人返还二申请人保证金120000元及利息41760元(该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后段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均未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奉志辉
审判员  贺 蕾
审判员  刘继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