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224执恢1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
被执行人: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7102919XXXX。
法定代表人:张仕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溆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1224民初257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二申请人保证金120000元及利息41760元(该利息自2018年5月8日计算至2019年10月20日,后段利息以1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还清之日止);承担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3721元,执行费2326.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7807.4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奉志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吴建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