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0117民初6459号 原告: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旅游区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12919739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张家口市人,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2013年5月30日后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承担案件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07年1月12日,原告借给被告钱款50万元。2011年5月29日,被告出具收条,认可收到借款50万元,承诺2013年5月29日还清。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 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述称现在经济困难,无力还款。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向被告出借钱款后,有权利依照双方约定期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逾期利息。故此,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经济困难为由不予还款,不符合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借款5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5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