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121民初1390号之一
原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高泽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21591374003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舒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旅游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910元,减半收取8955元,申请费5000元,共计13955元,由原告日照三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