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903民初1148号
原告***,女,1968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
被告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金海湖旅游区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0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城建(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2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