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科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德宏州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保山市科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云31执85号
申请执行人德宏州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盈江县。
委托代理人*远,云南天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保山市科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代理人**元,云南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执行德宏州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山市科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34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向保山市科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发出(2016)云31执85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向德宏州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人民币30万元。二、向德宏州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三、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4589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被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7日交到本院执行款本金30万元人民币,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7089.00元人民币;申请执行人德宏州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意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34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据此,德宏州腾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保山市科丹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云民终349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5)德民二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菁
审判员杨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