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3103执75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592019847Y,住所地:云南省***芒市机场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苏飞雁,男,汉族,1970年10月30日生,住云南省***芒市。
被执行人:***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芒市阿露窝罗路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0584840088J。
法定代表人:郗保恒,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芒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3103民初12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被告***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于2021年6月20日前支付原告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费用128485元并支付原告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8545.50元,合计:167030.50元。案件受理费2073元,由被告***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承担(未付)。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1年6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缴款通知书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限制高消费。
2、2021年6月23日,本院通过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反馈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
3、2021年5月7日,本院另案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被***中级人民法院首先查封,本院轮候查封,现暂时无法处置。
4、2021年6月22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即将采取的措施,现根据已查询的结果和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已被***中级人民法院查封,除该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67030.50元,执行到位标的人民币0.00元,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167030.5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除上述财产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胡广学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