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230号
原告: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592019847Y,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苏飞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重庆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涵,重庆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告同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718956610,住所地云南省姐告翡翠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董宝朝,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告同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丽君
审 判 员 严淑云
人民陪审员 排木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康宁娜
书 记 员 翁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