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告同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3102民初230号
原告: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3592019847Y,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芒市机场大道3号。
法定代表人:苏飞雁,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重庆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涵,重庆衡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告同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025718956610,住所地云南省姐告翡翠路以南。
法定代表人:董宝朝,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云南天邺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告同联丰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杨丽君
审 判 员  严淑云
人民陪审员  排木锐
二〇二二年四月五日
法官 助理  康宁娜
书 记 员  翁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