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0791执470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唐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西关街道长松路288号万方物流园16B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昌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钢街道向阳社区潍安路与双羊街交叉路口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0791民初25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昌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详见通知书),划拨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冻结期限为一年。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昌大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详见通知书),动产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