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诉前调5621号
原告:济南宏达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高新区滨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C600L8U。
法定代表人:张翔,经理。
被告:***森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银座中心5号楼20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MA3C0NJJ2C。
法定代表人:杨瑞霞,经理。
原告济南宏达土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森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告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采取保全措施。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亓民川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亓会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