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甘0102民初6903号
原告陕西天龙环保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龙公司)与被告甘肃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特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房小莉、吴照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特富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故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原、被告所签工业品买卖合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被告特富公司未及时结清货款,对酿成本诉负有全部责任。原告所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特富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7年3月10日原告天龙公司与被告特富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电动温控阀、集分水器及除污器等,合同价款金额85,400元。合同约定供方负责将货物送到需方指定场所,费用由需方承担;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为:全部完工后一次性付清。原告向被告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被告未支付货款。2018年8月,双方再次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分气缸,合同总价款17,5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于2018年8月14日到货时付款8,750元,其余货款至今未付。原告以被告未支付上述两项货款共计94,150元,酿成本诉。关于原告所主张的逾期利息,双方在合同中虽并未约定,考虑到被告确实存在逾期未付款的事实,本院确认原告主张的按2019年8月20日前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方式。至于被告书面答辩称原告应提供检测报告和产品合格证书在双方所签合同并未约定,本院不予认可。
一、被告甘肃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陕西天龙环保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货款94,150元,给付逾期付款利息13,557.12元(该利息算至2020年6月8日),以上总计人民币107,707.1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甘肃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按年息4.75%给付原告陕西天龙环保换热设备有限责任公司逾期货款利息(利息数额自2020年6月9日起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
被告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甘肃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 峻
书记员 郝群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