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作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甘3001执46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甘肃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肃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甘肃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给付居间报酬170000元、案件受理费2863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通知被执行人甘肃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被执行人甘肃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履行案款50000元(***于2021年7月14日领取此款)。我院于2021年10月22日从被执行人甘肃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网络资金强制扣划132036.5元(其中案款120000元,案件受理费2863元、迟延履行金6723.50元、执行费24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25日领取案款等132036.5元,并向我院递交结案申请书请求彻底结案。
本院认为,(2020)甘3001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450元已由被执行人甘肃特富锅炉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我院于2020年11月25日作出的(2020)甘3001民初93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