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民终19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川南商厦三楼中部。
法定代表人:杨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友,广西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宏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喜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慧,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宏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和一审起诉,且江苏宏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书面形式同意上诉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一审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上诉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二审审理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经江苏宏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9)苏1311民初483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01元减半收取8200.5元,由上诉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6401元减半收取8200.5元,由上诉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振亚
审判员 仲召虎
审判员 吴雪林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为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