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502民初1075号
原告: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川南商厦三楼中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14962E。
法定代表人:杨承国,职务:总经理。
被告:北海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1号香海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630523354。
法定代表人:公方锡,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成民,广西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北海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被告北海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受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束,双方争议的保修金在合同专用条款(工程款支付)中进行了约定,故双方争议解决方式是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据《中华人民法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条规定,本案应由北海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告提交的原告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北海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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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三十七条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2)约定向北海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本院认为,本案诉争保修金及利息是原、被告双方因施工合同的履行而产生,而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向北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本案争议应当按照仲裁条款约定,由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处理。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法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184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廖慧翔
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施成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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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谭宇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