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苏宏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1311民初4837号

原告: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北海市海城区北京路川南商厦三楼中部。

法定代表人:杨承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友,广西谦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宏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山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雷喜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付慧,江苏瀛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被告江苏宏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因案情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现代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承国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友、被告宏美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强、付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现代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发送第七代中空塑料建筑模板15000张;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违约金354000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差旅费、保全费5万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118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玖御新型中空塑料建筑模板”《代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一次性交纳订货定金118万元,并取得本合同约定区域内代理权,被告向原告免费配送出厂价59万元的模板产品,并给予出厂价59万元的运费补贴,合同同时约定了发货时间、补贴奖励兑现方式及违约责任等。2019年6月10日,原告按约定支付订货定金118万元,但被告至今仅发货5000张模板,经原告多次催货至今未予发货,已经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若所请。

被告宏美公司答辩称:1、被告已按约免费配送了59万元产品,没有违反合同约定,不应再配送15000张模板;2、被告没有违约,不应支付原告违约金、律师费、差旅费等;3、被告没有欺骗原告;4、针对发票请求,我方可以提供。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代理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代理被告生产的玖御品牌的新型中空塑料建筑模板,合同期限为2019年6月9日至2020年6月8日,合同同时约定了代理区域、代理权限、订货定金、年度管理费、违约责任等内容。原告按合同约定支付被告进货定金118万元,被告已按约交付59万元产品,现原告要求被告继续配送15000张模板并支付违约金而与被告发生争议,遂诉至本院,因而成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被告已按约向原告配送59万元产品,原告未继续进货而要求被告发货没有合同依据,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被告有违约行为,对原告该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应支付律师费、差旅费等,但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对原告该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640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1401元,由原告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章周平

人民陪审员  王玉勇

人民陪审员  罗乾素

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

法官 助理  王 雷

书 记 员  王海啸

附录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申请执行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当承担不履行义务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