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5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北海华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湖南路**香海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7630523354。
法定代表人:公方锡,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定龙,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阚耀琪,广西桂鸿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海市海城区广东南路**鸿鹏蜀海花园**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00199314962E。
法定代表人:杨承国,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仲裁委员会(2019)北海仲字第328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十六万元或查封其相当于人民币十六万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丘 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韦惠敏
书 记 员 罗杨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