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执复24号
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京路川南商厦**中部。
法定代表人:杨承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云南路**盛泰晴海居**商铺****(已注销)。
被申请人:吕沛霖,男,1970年5月18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
被申请人:***,男,1968年2月1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
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海中院)在执行北海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公司)与广西盛泰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代公司申请追加盛泰公司的股东吕沛霖、***为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院作出(2019)桂05执异370号执行裁定,盛泰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北海中院查明:现代公司与盛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6月19日作出(2011)北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盛泰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3)桂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上述判决生效后,北海中院以(2014)北法执字第39号案立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15年12月2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8年11月7日,北海中院裁定受理现代公司申请盛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2019年9月12日,该院作出(2018)桂05破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以管理人无法接管到盛泰公司的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算,盛泰公司已停止经营,无财产可供清算处理等为由,宣告盛泰公司破产的同时,裁定终结盛泰公司破产程序。
2019年11月25日,北海中院根据(2018)桂05破9号之一民事裁定终结盛泰公司破产程序为由,作出(2019)桂05执恢33号执行裁定,终结该案的执行程序。现盛泰公司现已注销。
北海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追加被执行人仅适用于执行程序中。本案根据盛泰公司的破产宣告裁定,终结了现代公司与盛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程序,现代公司要求追加盛泰公司的股东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不符合上述规定,其申请应予驳回,其可根据法定程序另行主张相应权利。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前述裁定,驳回现代公司追加盛泰公司股东吕沛霖、***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现代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北海中院(2019)桂05执异370号执行裁定,指令北海中院重新作出裁定,追加吕沛霖、***为本案被执行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继续查封北海市云南路58号银湾花园水天明轩一幢2单元202房。主要理由:生效判决确定盛泰公司支付工程款688612.15元给复议申请人,盛泰公司自2012年2月29日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公司人员下落不明,后经调查,盛泰公司为逃避执行已将财产转移到股东吕沛霖、***名下,复议申请人曾于2014年7月16日、7月22日、10月21日三次向北海中院提交证据申请追加盛泰公司股东吕沛霖、***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该院没有回复,复议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请求该院查封北海市云南路58号银湾花园水天明轩一幢2单元202房,又因案外人对涉案房提出异议以及异议之诉,经广西高院指导申请盛泰公司破产清算,根据管理人调查,发现登记在盛泰公司名下有五套不动产,管理人查明需核实方能处置,2019年复议申请人收到北海中院(2018)桂05破9号之一民事裁定,以管理人无法接管到盛泰公司的财务账册和重要文件等进行全面清算,且盛泰公司已停止经营,无破产财产可供清算处理为由,宣告盛泰公司破产,终结盛泰公司破产程序。后经申请人多次申请,案件恢复执行后,北海中院(2019)桂05执恢33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程序。北海中院(2019)桂05执异37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错误,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请求支持追加盛泰公司股东吕沛霖、***为被执行人承担债务。
本院对北海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2013)桂民再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判决第一项撤销北海中院(2011)北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诉讼费的分担部分,判决第二项变更北海中院(2011)北民再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盛泰公司支付现代公司工程款688612.1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对于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或变更当事人为被执行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查。而该规定第一条“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明确了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可直接追加或变更被执行人的法定程序为“执行程序”,现因北海中院审查(2019)桂05执异370号异议案件期间,该院根据(2018)桂05破9号之一民事裁定,于2019年11月25日对(2019)桂05执恢33号执行案件作出裁定,终结该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故,现代公司请求追加盛泰公司两名股东为被执行人,因执行程序已经终结,不符合追加的法定程序,北海中院不予审查而驳回其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北海中院(2019)桂05执异370号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海市现代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复议申请,维持北海中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桂05执异370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杨家杰
审 判 员 易凤英
审 判 员 阮传华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邓 波
书 记 员 梁芸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