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726民初1158号
原告石静,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太谷县城镇居民,现住太谷县。
被告***,男,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谷县。
被告要卫红,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太谷县。
被告太谷县环美苗木绿化基地,地址:太谷县范村镇冀村。
被告要卫强,男,1981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太谷县。
原告石静与被告***、要卫红、太谷县环美苗木绿化基地、要卫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原告石静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静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8元,由原告石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