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执7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益阳市赫山区大桃路桂苑小区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30900661672808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作出(2021)湘0903民初6611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后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工商登记信息,名下无车辆,无相应收益类保险。本院向益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益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收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经本院查实,被执行人***作为申请执行人在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相应工程款,本院已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但现暂未执行到相应款项。 因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以及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案件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于2022年8月4日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但同意本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8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尚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目前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可依法确认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黄 晨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