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2)湘0903行审62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188号福泽大厦3楼。
负责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佑球,系劳动监察局副局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桃路桂苑小区南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社监处字〔2022〕2号行政行为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益阳市赫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社监处字〔2022〕2号行政处理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