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执104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
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桃路桂苑小区南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30日作出(2021)湘0903民初6315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2022年4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4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无证券持有数额、无收益类保险。线下查询查实,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已设立抵押权登记并被另案首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5月24日,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均未执行到位。
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对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暂无财产线索提供。
本院认为,截至2022年5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78780元及利息,尚有278780元及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文 武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