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903民初234号
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家美家居体验馆,经营场所:益阳市赫山区银城市场。
经营者:**,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资阳区。
被告: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大桃路桂苑小区南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家美家居体验馆与被告益阳市意中天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2022年3月1日,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家美家居体验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家美家居体验馆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40元,减半收取670元,由原告益阳市赫山区家美家居体验馆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 龙 晖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