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2民初1839号-1
原告:杭州华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星尚发展大厦1幢2210室。
法定代表人:文仕。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正强,浙江铁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城南九里马家埠。
法定代表人:刘李兴。
原告杭州华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华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12元,财产保全费1961.2元,合计4773.2元,由原告杭州华亮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何丽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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