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初3376号
原告杭州通程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通程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通程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通程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撤回对浙江新欣景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8元,减半收取1294元,由杭州通程企业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章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