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君兴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君兴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305民初2458号
原告:河南君兴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东方今典11幢2单元10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长春路34号街坊1号楼。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河南君兴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铜加工集团华天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7日立案后,原告河南君兴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君兴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娴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