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君兴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君兴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洛阳久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0326民初757号
原告:河南君兴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人民街23号洛阳宾馆南侧二层。
法定代表人:钟满英,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华、王三保,河南星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久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汝阳县人民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史延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小辉、王远东(实习),河南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河南君兴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兴消防技术公司)与被告洛阳久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久瑞物业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君兴消防技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新华、王三保,被告久瑞物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小辉、王远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君兴消防技术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技术服务费4万元及违约金2.4万元;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2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消防技术服务(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对其坐落于汝阳县汇金城小区一期1#楼至5#楼的消防工作提供维保技术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自2018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技术服务费总额为8万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费用总额的20%,半年后支付费用总额的30%,保养期满再付剩余的50%。任何一方违约以总合同总价款的30%支付守约方违约金。2018年3月1日,双方又达成《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在维保期限结束前原告应当完成消防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由于被告原因致使原告委托的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无法出具检测报告,原告于2019年1月16日将该工程的《消防检测整改意见书》送达至被告,要求被告尽快整改,但被告不予理睬原告。合同到期后,被告以原告未在合同期限内取得检测报告为由拒付剩余的技术服务费,特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久瑞物业公司辩称:1.2018年2月28日双方签订《消防技术服务(维护保养)合同》及消防维保合同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原告应在维保期结束前完成消防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如未完成,则被告有权不予拨付维保费并按原告违约处理。双方约定的维保期在2019年3月1日已到期,原告本应在维保期结束前完成消防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但未实际完成,被告不拨付50%技术服务费符合合同约定。2.原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双方合同期限已经于2019年3月1日届满,不存在“因其中一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的情形,更不存在被告违约的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4万元违约金的请求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供证据有:1.消防技术服务维修保养合同;2.消防检测整改意见书;3.河南永安电气消防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HNYA2019C01005-1据实检测报告书。
被告提供证据有:1.消防技术服务维护保养合同、消防维保合同补充协议;2.被告与河南诺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消防系统维修合同;3.河南诺盾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4.河南诺盾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5万元检测费发票;5.被告向河南诺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5万元的银行交易流水。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8日,原告君兴消防技术公司(乙方)与被告久瑞物业公司(甲方)签订《消防技术服务(维护保养)合同》一份,甲方委托乙方对汝阳县汇金城小区进行消防维保工作并支付报酬。约定:一、乙方进行技术服务内容要求和方式:1.工作内容:按照国家标准GB25201-2010内容要求实施巡查、排查、维护、保养等工作。2.服务要求:⑴乙方在维保期内,每周不少于一次到现场对维保设施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并按照排查、巡查内容逐项落实存档。⑵乙方每月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月维保记录》项目要求,对工作内容进行严格落实存档。⑶本消防系统的维保工作标准,按照国家标准相关条款执行。⑷乙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隐患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整改到位。3.服务方式:⑴按服务要求进行每周、每月现场检查维保,确保消防系统正常运行;⑵紧急排除故障,…⑶临时保障服务,…⑷每季度对甲方消防值班人员进行岗位培训…。二、甲方的权利义务:1.甲方向乙方提供一套消防图纸,…2.甲方应安排专人负责消防设施系统的日常监管,…3.消防设施系统如有故障,值班人员应正确操作设备…。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对甲方的整个消防设施系统进行全面的运行检测,如有检测不合格项目,制订整改方案并整改,对整改不合格部位整改合格后,进入正常维保阶段。2.乙方负责整理、完善、规范甲方关于建筑消防设施管理的相关制度,建立维修保养资料档案。3.乙方进场施工人员应遵守甲方的管理制度,…与甲方密切协调配合,确保维修保养质量和施工安全。4.乙方在对隐蔽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保护原设施,…5.甲方消防值班人员如有变动,应告知乙方,乙方派专业技术人员对新上岗人员进行岗前培训,…6.乙方应严格执行正常维修保养制度,每周、每月定期对甲方的消防设施进行排查、巡查和维修保养,对故障及时排除…7.消防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因严重损坏至无法修复需要更换部件时,乙方需向甲方主管部门提出,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再行更换。需要更换设备、零配件,甲方购买,甲方亦可委托乙方购买,采购费用甲方承担,乙方负责安装的人工费。8.乙方应向甲方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四、本协议期限1年,自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3月1日。五、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1.技术服务报酬总额8万元,2.具体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支付20%,半年后支付30%,保养期满再付50%。九、违约责任:…3.因其中一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应书面通知对方并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给无过错方。
2018年3月1日,原告君兴消防技术公司(乙方)与被告久瑞物业公司(甲方)签订《消防维保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在维保期内,乙方负责对汇金城1#、2#、3#、4#、5#楼的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等消防设施、系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并出具报告。消防检测费用包括在维保费用之内,甲方不再单独支付消防检测费用。乙方应在维保期结束前完成消防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如未完成,则甲方有权不予拨付维保费并按乙方违约处理。
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了前两期维保费合计50%即4万元。2019年1月15日,原告联系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汝阳县汇金城1#-5#楼及地下车库消防设施进行检测(年检),该公司出具了非正式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第四项检验结果:㈠消防供电、㈡火灾自动报警系统、㈢火灾应急照明灯和疏散指示标志,此三项合格;㈣水灭火系统1.供水设施分部合格,2.自喷水分部现场检测75项,…综合判定该分部已设置部分不合格。3.室内消火栓分部现场检测47项,…综合判定该分部已设置部分不合格。㈤防排烟系统1.机械防烟分部现场检测13项,…综合判定该分部已设置部分不合格。2.机械排烟分部合格、3.联动控制分部合格。㈥防火卷帘系统合格。
当日,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消防检测整改意见书》,该公司于2019年1月15日对汇金城1#-5#楼及地下车库的消防设施进行了检测,发现了如下问题: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测试,二、水灭火系统,三、防排烟系统,共3个大项、17个小项存在问题。原告称已将该意见书交给被告久瑞物业公司工作人员邓毅,需要被告配合解决问题后,通知永安检测公司再做检测出具正式的合格报告。被告否认收到整改意见书。
2019年4月,被告久瑞物业公司与河南诺盾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消防系统维修合同》,由诺盾公司对汇金城小区消防设施进行维修,工程期限自2019年4月17日至2019年5月10日,工程造价2.7万元。河南诺盾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出具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年度检测),综合判定为合格。2019年7月被告向诺盾公司支付消防设施检测费1.5万元。诉讼中,被告久瑞物业公司提出反诉,要求判令反诉被告君兴消防技术公司支付因违约给久瑞物业公司造成的损失共计4.2万元,本院予以合并审理。但在本院确定的期限内,被告未按规定缴纳反诉费,视为放弃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君兴消防技术公司与被告久瑞物业公司签订的《消防技术服务(维护保养)合同》和《消防维保合同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补充协议》约定,“在维保期内原告负责对汇金城1#-5#楼的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系统等消防设施、系统进行消防安全技术检测,并出具报告。…原告应在维保期结束前完成消防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如未完成,则被告有权不予拨付维保费并按原告违约处理”。原告委托第三方河南永安电气消防检测有限公司对汇金城小区消防设施系统进行检测,结果为部分项目不合格,并出具《消防检测整改意见书》,被告否认收到整改意见书,原告也不能证明已将整改意见书交给被告并由被告进行整改。在此情况下,被告又委托河南诺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测并出具了合格的检测报告。原告未能按照补充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即向被告出具合格的消防设施系统检测报告,原告的行为违反了补充协议的约定,被告拒付剩余维保费符合补充协议约定。维保合同已于2019年3月1日届满,不存在“因其中一方原因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情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4万元违约金,缺乏合同和法律依据。综上,原告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河南君兴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河南君兴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文波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  尚苏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