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豫06执异10号
本院在执行深圳湘粤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62号裁决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及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本案中,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62号裁决书,应当提出证据证明该裁决书有以上不予执行情形。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深圳湘粤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其主张予以否认,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2018年12月18日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与深圳湘粤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货物运输委托代理协议》约定:“八、纠纷仲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2021年4月21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62号裁决书,裁决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向深圳湘粤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运费人民币74500元及利息等。2021年7月19日深圳湘粤华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62号裁决书并立案。2021年7月26日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申请不予执行(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62号裁决书,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审查。
驳回申请人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不予执行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21)中国贸仲京(深)裁字第0062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建芳 审判员  杜 芳 审判员  李振亚
书记员  王晓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