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611民初3511号
原告:***,女,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备战,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鑫,河南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开发区渤海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武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月鹏,男,该公司员工,住郑州市。
原告***与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霞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刘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