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104民初8031号
原告:天津奥祥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向阳路78号***2-1-3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开发区渤海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奥祥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奥祥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奥祥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天津奥祥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