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江苏中科弈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86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科弈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MLUC1X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菱湖大道200号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C栋10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0559601528A,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开发区渤海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江苏中科弈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2022)苏0214民初52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中科弈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中科弈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中科弈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888元,减半收取6444元,由江苏中科弈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胡 伟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