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北京盛源亚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611民初60号 原告:北京盛源亚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临河大街21号A座1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开发区渤海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盛源亚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北京盛源亚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源亚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盛源亚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380元,减半收取3690元。由原告北京盛源亚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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