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242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壁市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渤海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与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2)豫0611民初2479号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豫0611民初247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