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2426号 原告:***,男,197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鹤壁市淇滨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鹤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渤海路28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关于原告***与被告鹤壁天海电子信息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受理的案号为(2022)豫0611民初2479号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相同,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豫0611民初247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