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鼎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鼎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4174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062045693L。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鼎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花果山大道17-2-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0063295467L。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被告:**,女,198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鼎中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5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24元,减半收取1212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2-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