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02民初801号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龙潭路62号永利热电办公区6幢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049219121X4。
法定代表人:周国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月峰,男,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7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开发区。
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以本案发生的事实年代久远、需核实相关事实为由在法院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江***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昊旻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曾小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