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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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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民申530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龙潭路62号永利热电办公区6幢1-3。
法定代表人:周国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月峰,该公司员工。
一审被告:张振华,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江***建设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张振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6民终13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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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张福军
审判员谭飞华
审判员陆秋婷
二O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钟晓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