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博思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伟东教育云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与山东博思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202民初5293号
原告:青岛伟东教育云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鳌山卫街道办事处莱青路17号。
法定代表人:王端端。
被告:山东博思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奥体西路1222号力高国际10号楼1201室。
法定代表人:傅克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伟东教育云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博思达电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伟东教育云基地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青岛伟东教育云基地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34元,减半收取1796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范立云
人民陪审员  邢玉航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 记 员  所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