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1执1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政务中心5楼。
法定代表人:邹民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3966号东环国际广场2-140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1月7日作出的(2017)济仲裁字第22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执行。
(2017)济仲裁字第2202号裁决确认:(一)被申请人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设计费1097911元;(二)被申请人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以设计费欠款109791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8日至裁决生效之日按照年息24%支付申请人逾期违约金263498.64元,裁决生效之日起第二日到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以设计费欠款1097911元为基数,按照年息24%计算;(三)本案仲裁费用19893元(申请人已预交),由申请人承担1271.28元,被申请人承担18621.72元。上述(一)、(二)、(三)项合并计算共计1380031.36元,被申请人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执行中,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于2019年1月25日、5月24日两次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股权、证券等财产。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传统调查,除2019年3月19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济南市历城区二环东路以东、工业南路以南(原地号051020002,原证号鲁20**济南市不动产权0031803)的土地使用权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作出限制消费令。2019年6月5日,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告知上述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并询问能否提供被执行人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恒信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认可上述执行情况和查明事实,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济南中强置业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明
审判员贾忠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