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2159号
原告:四川太格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星云汇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茂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太格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云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太格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太格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太格尔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00元,减半收取4950元,由原告四川太格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