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星云汇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太格尔科技有限公司与四川星云汇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7民初2158号
原告:四川太格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号*栋*单元*楼***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星云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铁佛段*号*栋*单元*层***号。
法定代表人:邹茂容,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四川行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太格尔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星云汇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四川太格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太格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太格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29元,减半收取5314.5元,由原告四川太格尔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